因為發現自己最愛歐洲,所以想想就整理了一下相關資訊,想說以後使用的時侯就方便多嘍*^-^*
基本上去歐洲大多都要辦理申根簽證(英國除外),而申根簽證目前為十五國,分別為: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希臘、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申根簽證可在以上國家自由出入並在有效期六個月內最長可停留90天。目前法國海外屬地之簽證也只能在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註:2007年/ 9個歐盟新入會國(包括波蘭、斯洛伐克、馬爾他、捷克、匈牙利、斯洛凡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可望於2007年12月31日正式成為申根國家,初期將撤除海運及陸運邊境管制措施。至於空運邊境管制部分,最晚將於2008年3月29日完全撤除。(詳情附於最後)
該至哪個申根國申請簽證呢?
若只進入單一申根國家,則當然就該至該國申請簽證;若多國,則以天數較多之國家為主要目的國申請;若無主要目的國,則應至第一站進入之申根國家辦事處申請。
短期申根簽證基本資料:表格一份,兩吋照片一張,需親自簽名(請以英文、法文或荷文填寫,簽名與護照相同,各項資料須填寫翔實)。
行程表(申請者簽名或代辦旅行社蓋公司章),及航空公司定位紀錄單。
護照正本,影本一份(護照效期需多於申根簽證到期日三個月以上)。
身份證影本,(無身份證者附戶口名簿)。
停留此國之目的(商務、旅遊、探親):商務簽證︰申請表中填寫在比國洽商公司之名稱及地址(見申請表格第34項),比利時公司邀請函(需由比利時傳真或 E-MAIL 至本辦事處),及財力證明書(可由台灣或比利時公司出具)。
觀光︰需提具財力證明(銀行財力證明、旅行支票、存摺... 等),及飯店訂房紀錄(需由比利時傳真至本辦事處)。
探親友簽證︰申請表中填寫在比國之親友名稱及地址(見申請表格第34項)及比利時親友簽署並經當地市政府公証之生活保證書(包括親友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財力證明)。
領取簽證時應出示來回機票正本。
過境簽證: 目的地國家的有效簽證。
健保卡影本乙份。
**特別註記:
下述資訊為轉寄「國際貿易局所提供之新聞」
http://ekm92.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1917&report_id=116695」
資料來源及時間:波蘭外交部2006/8/28
波蘭外交部表示,波蘭已採納歐洲議會第895及896號決議,自2006年8月1日起同意持申根簽證、部分歐洲國家簽證或居留證(含奧地利、比利時、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等24國)、瑞士及列支敦士登之居留證之外國人於證件效期內免另申辦簽證過境波蘭,停留期間以5天為限。
持有英國或愛爾蘭簽證或居留證之烏克蘭及白俄羅斯公民以航空器進入波蘭時,亦可免簽證過境停留至多5天。
波蘭外交部針對新採取之過境5天免簽證政策說明如下:
(一)波蘭開放過境5天免簽證政策並未對過境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有所限制,且該規定普遍適用於波蘭各機場、港口及車站;
(二)過境者須以過境為唯一目的,並視行程合理安排得穿越多個城市,惟過境期間不得從事與過境無關之商務、觀光等行為;
(三)負責入、出境審核之邊防警察得就當事人提出之旅行文件、交通工具安排等資料判定該當事人是否確係以過境為目的。旅客過境波蘭後需逕赴第三國,不得返回入境波蘭前的國家。旅客除過境波蘭外,倘尚須過境其他已實施新過境政策之新歐盟國,所有過境國之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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